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国税发[199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 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 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 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 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 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碘盐标志”征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