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214号
颁布时间:1996-05-07
1996年5月7日 国税函[1996]2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 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31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德 国政府于1980年3月14日的换文,以及于1985年6月10日签署的对所 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所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按 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 的通知(略)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