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2号
颁布时间:1999-07-14
1999年7月14日 国税发[199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已 以《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 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 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将国发[1999]13号文件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 围的通知(1999年7月2日 国发[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 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通 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 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