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转知外经贸部《关于更换对纺织品设限国家和地区出口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一[1993]1537号
颁布时间:1993-12-20
1993年12月20日 署监一[1993]1537号 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接外经留部(1993)外经贸管纺函字第546号《关于更换对纺织品设 限国家和地区出口证书的通知》称:该部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更换输往美国、 欧共体、加拿大、挪威、芬兰和奥地利等所有纺织品双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 证。新证共计五联,正本一联,副本四联。四联副本依次为:中国海关留存联;中国 海关核退联;签订局留存联;出口公司留存联。新证书增加“中国海关核退联”,撤 消原“电脑统计有联”。 此批新证因工厂印刷错误,只对输往美国和欧共体的出口许可增加了“中国 海关核退联”,而未将输往加拿大、挪威、芬兰和奥地利的出口许可证中的“电脑统 计用联”改为“中国海关核退联”。 鉴于上述情况,你关对输往加拿大、挪威、芬兰和奥地利的纺织品出口许可 证中的“电脑统计用联”可视为“中国海关核退联”。 我证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作用,一九九三年度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 证同时废止。各关在审核、查验证货无误后,应在新证的“中国海关核退联”上加盖 验讫章后退报关单位。 随文将六种新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样本转发你们,请在工作中安此证验放。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监管一司。 附件:对美、欧共体、加、挪、芬、奥出口纺织品许可证样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五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监管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摘要转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