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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贵阳、成都两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定点报关纳税海关的批复
署税[1992]527号
颁布时间:1992-04-21
1992年4月21日 署税[1992]527号 贵阳、成都海关: 筑关业字[1992]11号、蓉关税[1992]45号报告收悉。关于贵阳、成都二海关要求 进口汽车零部件在本关报关纳税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二关区内均有国家定点汽车生 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较多。为方便和支持企业生产,特准予增加贵阳、成都二海 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定点报关纳税的海关。 此复。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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