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0号
颁布时间:2013-04-19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4月18日起,期限为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4月1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税则号列为480591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上一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