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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军贸办《关于执行对布隆迪武器禁运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6]145号
颁布时间:1996-03-01
1996年3月1日 署监[1996]1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品贸易办公室《关于执行对布隆迪武器禁运的通知》([19 96]军贸办字第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附件:《关于执行对布隆迪武器禁运的通知》(1996)军贸办字第4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执行对布隆迪武器禁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1996年1月29日,联合国会通过第1040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立即禁向布隆迪供 应任何军火和有关物资,直至安理会另行决议为止。 为履行我国政府承担的国际义务,在禁运期间,我各军贸单位和军贸公司必须认 真执行上述决议,暂停向布隆迪运送任何军火和有关物资。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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