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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传348
颁布时间:1994-11-29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传348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须部《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五种商品进口经营和许可证发放办法的紧 急补充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三、“来(进)料加工进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即按(87) 署贷字第893号、(88)署货字第403号文办理。 《通知》中四、“粮食、棉花、植物、糖的进口仍按现行做法办理”,即按 署监一[1992]940号文办理。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五种商品进口经营和许可证发放办法的紧急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五种商品进口经营和许可证发放办法的紧急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沈阳、西安、长春、武汉、广州、成 都、南京市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进出 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 外经贸部于九月十日发出了“关于调整粮食、植物油、食糖、化肥、棉花进 口经营和许可证发放办法的紧急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其中作为投资进口的,凭部或省 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有关批件办理;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所需进口的按批 准的经营范围,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计划(配额)办理,并向指定的外经贸 部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经济特区进口单位进口特区自用的五种商品按现行办法办理,即由特区 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已批准的经营范围确定经营公司并报外经贸部备案。进口经营公司 凭特区(或所属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配额证明向指定的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申 领进口许可证。 三、边境贸易进口、报赠进口、使用贷款外汇进口、来(进)料加工进口仍 按现行规定办理,其中属于部委签发的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 进口许可证,属于各地方签发的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指定的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 许可证。 四、易货进口的化肥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纳入有关地方和部门配额计划,向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粮食、棉 花、植物油、糖的进口仍按现行做法办理。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签发的五种商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九九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凡在九月十日以后已申领进口许可证但尚未到纲的,可凭合同及有 关装船单据到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最长可延至一九九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特殊情况需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各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和发证,每月十五日和三十日(或当月 最后一日)将前月的发证情况汇总报部(贸管司),发现问题随时报部(贸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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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摘要转知外经贸部《关于中美达成第四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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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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