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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一[1993]948号
颁布时间:1993-06-12
1993年6月12日 署监一[1993]94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履行我国已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义务,国务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国发(1993)39号文发出 了"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 动。现将有关海关监管方面的规定摘要转发如下,请按照执行。 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辩认部门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 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推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 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对违反国务院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请各海关注意查缉。 国务院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核 通知不符的,一律以该通知为准。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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