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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合资医院有关问题的批复
署监一[1992]482号
颁布时间:1992-11-28
1992年11月28日 署监一[1992]482号 南昌海关: 你关洪关业[1992]1号文件收悉。 关于中外合资医院进口疗仪器设备问题,经与卫生部、经贸部联系,中外合 资医院应按两部联合下发的卫医字[89]3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即:试办的中外 合资医院,诊所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要卫生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 已按上述程序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如进口医疗、诊断、监护所需 的仪器设备可按现行国家对"三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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