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口办字[1990]63号
颁布时间:1990-11-27
国口办字[1990]63号 各地口岸委(办)、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边防检查站、卫生检疫所(站):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联合发的[90]卫检字第2号文《关于 调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管理机构归属问题的通知》规定,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工作收归卫生部领导,在各口岸卫生检疫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卫生 监督检验所”的牌子,自1991年1月1日起,正式承担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 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人员的着装、标志式样,按照国境卫生检疫的规 定办理(国境卫生检疫标志式样见附件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人员到工作现场、 登轮、登机、登车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佩戴标志,并着装整齐。 二、边防检查站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人员出入工作现场或上下交通工具, 凭穿着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制服、标志和有关证件予以放行。严禁其他人员从事进口食 品卫生监督检验采样工作。 三、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印模式样见附件 二)签发 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上一篇:
关于印发《对台湾地区入境大陆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