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从八月一日起一律使用计算机签发问题的通知
[88]货一字第73号
颁布时间:1988-05-23
1988年5月23日 [88]货一字第73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贸部五月十日以[88]外经贸管计字第173号发出《关于进出口许可 证使用计算机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在全国一律使用 计算机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同时停止用手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在此之前用手工签发 的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到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过期一律作废,不得展 期。其中属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以前手工签发仍在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许可证,可以 按规定换发新证。 请各关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在审核计算机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时如遇问题, 可与当地经贸发证部门或直接与经贸部贸管局计算机处联系,并请抄告我司。 经贸部联系电话:512.6644-732号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
关于加强对氰化钠进口、销售、使用的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对部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名称解释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