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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下发《北京海关关于对报关自动化系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关监管[1995]227号
颁布时间:1995-11-22
京关监管[1995]227号 本关各业务处室、海关、办事处: 为完善对预录入企业、EDI用户的收费管理,保障各项费用的及时收取,明确 本关各单位职责分工,现制定《北京海关关于对报关自动化系统收费管理办法》随文 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办法 附件:北京海关关于对报关自动化系统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海关关于对报关自动化系统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预录入企业、EDI用户利用海关报产自动化系统从事报关活动的收费 管理,明确关内有关处室的职责分工,保障系统所用各项费用及时收取,特制定本办 法。 一、各预录入企业、EDI用户按规定上缴我关的H883预录入补偿收入 须于每季度初前10日内(遇节假日须延)上缴财务处。监管处报关自动化管理科于 每季度初前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负责统计和打印企业应缴纳的费用清单一式两份, 一份交财务处,一份交企业。财务处根据清单负责费用的具体收取。 二、上述费用如逾期不交,财务处需及时通知监管处报关自动化管理科停止 企业的系统使用授权,并通知技术处停止其技术设备的使用。 三、各预录入企业、EDI用户凡购买和使用我关技术设备(包括计算机软 件),须于系统开通使用前向技术处缴纳全部费用。技术处负责制定费用的具体标准 和收取。 四、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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