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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执行署监[1994]844号文件的通知
京关监[1995]50号
颁布时间:1995-02-24
1995年2月24日 京关监[1995]50号 监管处、涉外业务处、保税处、综合统计处、办公室、十八里店办事处、邮办处、机 场海关: 为了认真执行署监[1994]844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 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单位,预录入单位在原有报关单数量上增加打 印1份。 二、申报现场在审单时,应在增加的报关单上签字。 三、验放地海关经现场查验审核无误后,在此报关单上签字并加盖"验讫章" 并退还报关人。 四、货主因故需补签用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关单时,应持外管局未核销证明, 直接由综合统计处补单并加盖印章。 五、本《通知》自1995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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