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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90)京关业二字第13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改通知
(90)号京关业二字第58号
颁布时间:1990-02-13
1990年2月13日 (90)号京关业二字第58号 业务一处、业务二处、保税处、邮办处、调查处、办公室、首都机场海关: (90)京关业二字第13号文件中《报关单据流转程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3 项第(3)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予以废止,并更改如下: (3)案件结案后,报关单据以应按如下办法流转: A.凡没收货物的,负责结案的处(科)室应将全部报关单据存档,免报统计并 将报关单编号通知理单组。 B.未没收货物,属申报环节发现的案件,负责结案的处(科)室应将全部报关 单据存档,并复印全部报关单据转申报环节(一式二份报关单复印件上抄录案卷编 号),按本办法正常报关单据流转办法办理。 C.未没收货物,属查验环节发现的案件,负责结案的处(科)室应将全部报关 单据存档。并复印全部报关单据(在复印件上要抄录案卷编号),转理单组。理单组 复审后,将其中一式二份报关单(复印件)转统计科,一式一份报关单(复印件)转 单证室。 以上请各单位组织实施。特此通知。 一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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