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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汽车管理问题的通知
监货[1996]271号
颁布时间:1996-08-09
1996年8月9日 监货[1996]27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我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货[1994]177号)中 第五条明确了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规定,现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 汽车的规定重申如下: 根据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改由特派员办事处 签发进口许可证以及外资企业进口汽车由海关监管放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90]外 经贸管进字第9号)第二条规定,“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进口企业生产、业务和 生活用车,在自用、数量合理条件下,不受车种、车型、价格限制,一律免领进口许 可证,海关凭企业批准书及合同验放。” 对以上免领进口许可证的各种车辆,海关要照章征税。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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