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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5]184号
颁布时间:1995-03-15
1995年3月15日 署监[1995]18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2号)转给你们,并将有关海关监管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海关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我署以署监一[1994]234号文件转发)规 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 单”,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 法》([89]国税流字第390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 二、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自1994年1月1 日起执行,势必引起海关补签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 口货物的退税报关单的问题。请各关组织人员,成立专门小组,按我署“关于加强出 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一[1991]72号)的规定做好补签出口退税报关 单的工作,补签时间不受我署“关于办理补签出口产品退税取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3]147号)的限制。补签工作应在1995年年内结束。 三、各关应加强与所在地税务、经贸部门的联系,做好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工 作。 以上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署监管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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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中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部分在进口时予以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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