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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货物因故转售补税问题的复函
税征一[1995]69号
颁布时间:1995-11-21
税征一[1995]69号 南京海关: 元月23日电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原按政策性减免税规定免税进口设备、交通工 具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批准转售给国内企事业单位补征关税问题,我署[85]署税字 第871号文件已予明确,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补征也可比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原则办理, 即:按原货物进口报关日所实施的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予以补征(92年以前进口 货物如有进口调节税的亦应照章补征)。 请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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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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