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关于援外物资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外经贸管出函字第679号
颁布时间:1991-10-15
1991年10月15日 [1991]外经贸管出函字第679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 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鉴于目前我国承担对外经援任务的公司有所增加,为便于落实一般援外物资和单 项设备的供应任务,顺利报关验放,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我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1991]外经贸管发第80号)第十五条"关于对外经援物资的出口管 理"修改如下: 对于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供应的各种物资,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下 达给企业的承担经摇动任务的通知或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对有关成套设备出口分公 司、指定的出口企业所发的有关发货通知和填写的出口货物单查验放行,如物资的发 运单位以摇动外名义自行或代其它单位出口非援外物资,海关将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上一篇:
关于印发《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关出资认定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