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的通知
署税[2000]368号
颁布时间:2000-07-04
2000年7月4日 署税[2000]36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外发[2000]20号)有 关内容摘转你们,并就海关监管方面可能会涉及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00年5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298号决议,决定从决议通过之日起对 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行武器禁运。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为期12个月的武器禁运。 二、决定成立安理会对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武器禁运的委员会。 三、作为例外,可向厄立特里亚和埃塞比亚供应仅用于人道主义目的非致命性的 军事装备,但应事先向上述委员会申请。 四、所有国家应严格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需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所赋予或 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本决议所规定武器禁运生效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 何执照或许可证。” 各关要认真做好有关审单和查验工作,对涉及上述已获“安理会对厄里特里亚和 埃塞俄比亚实施武器禁运的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批准的“仅用于人道主义目的非致 命性的军事装备”(有关批准文件格式待外交部提交我署后下发)报关出口时,应按我 署署税[2000]50号文件规定的9家经营军贸的公司所持的《军品出口许可证》和安理会 有关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验放。各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其他国家通过我国对上述两 国转运(过境)本文所述的武器或非致命性的军事装备,应及时上报总署,由总署商外 交部解决。 若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取消或延长上述决议的有关制裁的规定, 总署将另行通知。
上一篇: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2000年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