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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9]606号
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署税[1999]60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 贸委第14号令,以下简称《目录》)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经商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录》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各海关对《目录》范围内的 项目进口设备在9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这类项目进口设备9月1日前 已经备案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在2000年3月1日前进 口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免税,超出上述期限的允许进口但应照章征税。 二、《目录》项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相重 复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仍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目录》项目与《通知》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 技术目录》内的项目相重复时,应以本《目录》为准。 四、各海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项目进口设备的 减免税审批,制止重复建设。并及时与当地政府以及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加强沟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1999年8月9日 国家经贸 委第14号令)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 (第一批) 为制止重复建设,加快行业调整和改组的步伐,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 会的投资方向,并为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 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 录。 一、本目录禁止投资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确定的项目; 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当前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项目;工艺技术落后, 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的项目;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严重的项目。 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7个行业,共201项内容。今后,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调整本目录。 三、本目录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各银 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 办理有关手续;凡违背本目录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目录涉及到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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