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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
(94)财农字第395号
颁布时间:1994-12-15
1994年12月15日 (94)财农字第395号 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局: 为支持海区渔政局加强渔政管理工作,保证渔政船只的维修及执行海上管理 任务,财政部、农业部拟从1995年起对渔政船维修费进行包干使用,现将有关规 定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渔政经费的管理,保证渔政船只按期维修养护,顺利完成海上 渔业资源的保护、监测工作及组织渔民作业生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从1995年至1999年对农业部直属的黄渤海、东海及南海三个海区(以 下简称"三海区")渔政管理船只的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包干,包干标准根据各海区 船只数量、马力大小、新旧程度、作业范围、管理任务等综合考虑。 三、渔政船维修费包干范围为三海区现有渔政船只,借出的渔政船不在包干 范围之内。 四、包干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修理项目、修船附带的小型零配件 及更换的简单设备。属于基建项目的不得在包干经费中开支。 五、包干期间,新增及淘汰渔政船,不调整包干基数。 六、包干经货每年年初由农业部下达三海区,三海区应于年终将当年修船经 费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第二年的修船计划及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 七、包干经费一经确定,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八、包干经费要专款专用,一旦发现挪用,从下年经费中扣减。 九、三海区要制定出1995年至1999年的修船计划,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十、本暂行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12月31日止。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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