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5)财基字第66号
颁布时间:1995-04-12
1995年4月12日 (95)财基字第66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公司):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经营性基金,不包括核拨 给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94〕财办字第2 4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经营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根据国 家计划安排项目,坚持有借有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借款责任。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营性基金的借用、还款和缴 纳资金占用费等事宜统一由借款单位负责。借款债务的承担,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国务院直属的公司(含计划单列的公司)作为债务人直接与我部签订 借款合同,并负责还款; (二)中央部门直属单位借用经营性基金,由其主管部门与我部签订统借统 还借款协议,并负责还款,各主管部门要与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中央各部门一般不应 将经营性基金用于补助地方项目,如确需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与我部签订统借统 还借款协议,主管部门要与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申请借款。借用经营性基金的部门(公司),应按以上三种类型分别向 我部提交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借款项目清单;大中型建设项目,同时 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概算和其它有关资料。 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协议)。 四、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公司)要按借款合同(协议)的规定,分次向我 部申请用款。我部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调度情况核定用款金额,并将资金划拨到 主管部门(公司)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主管部门(公 司)负责将资金汇拨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 五、占用费费率。经营性基金占用费费率,比照"拨改贷"利率的有关规定, 按不同行业由我部分别确定,其他部门不得加收。占用费按年计算。 六、借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还款能力、项目规模、建设期并参照"拨改贷" 有关规定由我部分别确定。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合同 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协议 三、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项目清单 附件一: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计委 文和财政部文,甲方向乙方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办 理。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借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二、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资金年占用费率为 %。 四、乙方保证按本合同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用途用款,并按期还款和 交付资金占用费。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协议 编 号: 立协议单位: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计委 文和财政部文,甲方向乙方借款,经乙方审查, 同意办理。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借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二、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资金年占用费率为 %。 四、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用途用款,并按期还款和 交付资金占用费。 五、甲方要按规定用途与各具体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格式见附件), 并抄报财政部一份。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三: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项目清单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本年计划 │ 本次申请借款 │ 本年累计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主管部门(公司)审核意见: │ 财政部审核意见: │ │ │ │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投资总额"指项目概算确定的投资总额; (2)"本年计划"指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上一篇:
对《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