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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知
(88)财法字第56号
颁布时间:1998-11-20
1998年11月20日 (88)财法字第56号 财政部1984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 知》(注:我部1984年12月31日发出的《关于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 保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以财政、税务机关的名义为企事业 单位(包括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担保,不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 担连带的经济责任。已经作了类似担保的,要及时纠正。")以来,绝大多数地 区的财政部门都能严格遵照执行,但也有少数地区的财政部门仍继续为企事业单 位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这是不符合《通知》要求的。 为了杜绝继续发生这类情况,特再次重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以财 政机关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提供提保,不 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已经由财政机关出具担保书的, 由当地财政机关自己承担。今后各地财政机关再出具担保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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