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
正文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函[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1-08
1998年1月8日 民优函[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 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 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 年提高30 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 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 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略)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略)
上一篇: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