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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企字[1978]16号 劳薪字[1978]5号
颁布时间:1978-02-05
1978年2月5日 财企字[1978]16号 劳薪字[1978]5号 从一九七八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 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 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 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 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 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 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 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 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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