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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字[1994]30号
颁布时间:1994-09-28
1994年9月28日 财社字[1994]3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从今年起,我部正式设立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为了加强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财 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有关 规定设置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用于支持社会保障事 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是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周转金采用有偿方式,周 转使用。 第三条 周转金信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拾遗补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 (三)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讲究经济效益; (四)支持有条件的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 目。 (五)专款专用,按期归还。 第四条 周转金借用范围 (一)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包括劳动、人事、民政、卫生(含中医)、残联等部 门及其附属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借用周转金。 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 (二)城镇青年就业扶持生产资金,以周转金的形式发放。 借款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和培训项目,具有地方特色 和资源优势、技术优势的生产经营项目;落后地区和就业困难地区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消费性开支,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炒房地产等商 业性活动。 第五条 周转金借用条件 (一)借款项目需具备可行性。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 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借款项目 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借款单位在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 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借款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 的借款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略低 一些。 (四)借款单位需上报申请报告,并附上《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 申请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程序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挑选,然后统一 向我部申报,并负责统一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择优向我部申报,并负责统一归还。 (三)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 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 (四)财政部按规定审批下达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申报的项目,同时办理借款手 续。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借款手续,不得变更,若项目确需调整,务必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 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八条 周转金占用费 (一)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资金占用费。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一年 期借款的年费率为2.5%,二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3%,三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3.5%。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 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 周转金借款事宜。 (三)各部门、各地区不准在以上规定的费率之外,另外加收占用费,违者必究。 财政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本金,继续周转使用。 第九条 周转金借款与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理拨付并协 助回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 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北京地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 汇款用途请注明"归还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办理完还款手续后,应速将还款凭证的复印件寄送财政部社会 保障司综合制度处备查。 第十条 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考核 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是指因使用周转金而取得的经济效益,暂设置毛收入(产 值)、纯收入(纯利润)和税金(含各种税金和附加基金)等三个主要指标。 (一)借用周转金增加的毛收入(产值) 技术改造、购置设备增加的毛收入=(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后年度实现的毛收入 -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前年度实现的毛收入)×周转金占技改、购置总投资的比例 借用流动资金增加的毛收入=报告年度实现的全部毛收入×周转金占项目资金总 额(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比例 (二)借用周转金增加的纯收入(纯利润) 技术改造、购置设备增加的纯收入=(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后年度实现的纯收入 -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前年度实现的纯收入)×周转金占技改、购置总投资的比例 借用流动资金增加的纯收入=报告年度实现的全部纯收入×周转金占项目资金总 额(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比例 (三)借用周转金增加的税金(含各种税金和附加、基金) 技术改造、购置设备增加的税金=(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后年度实现的税金-项 目改造、购置设备前年度实现的税金)×周转金占技改、购置总投资的比例 借用流动资金增加的税金=报告年度实现的全部税金×周转金占项目资金总额( 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指标的计算时间,以年度为单位,从借用周转金年度起,至 借用周转金全部归还年度(含)止。 年终,财政部将对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对使用经济效益好的部门和地 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的周转金指标。 第十一条 周转金管理与监督 (一)切实加强周转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央各主管部门应集体研究决 定周转金的有关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事,加强管理,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借用周转金。 管理周转金使用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取回扣。 (二)财政部对周转金实行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 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定期检查、自查、互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若发 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借用周转金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在周转金使用期间每年须向 财政部报送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二、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附一: 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借款部门(地区): 单位:万元 借款 借款 借款 主要 项 目 总 投 资 预计 预计 借款 备注 产品 合计 财政部 其他 单位 年毛 年纯 期限 单位 项目 用途 品种 借款 借款 自筹 收入 收入 (年) 合计 说明: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在 申请借款时填列本表。 2."借款单位"填列申请借款单位的全称。 3."借款项目"填列申请借款项目的名称。 4."借款用途"填列申请借款的投放用途,简单分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和用于购 买原材料等临时周转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5."单位自筹"指除财政部周转金借款以外的单位自筹的各项资金。 6."预计毛收入"、"预计年度纯收入"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借款所形成的收入。 附二: 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借款部门(地区) 单位:万元 借款 借款 项目总投资 借款期内经济效益 收益分配 正常生产(经营) 合计 单位 财政部 毛收入 税金 纯收入 生产 补充 职工 职工 其他 后预计年经济效益 单位 项目 自筹 借款 发展基金 事业费 福利基金 奖励基金 毛收入 纯收入 注: 1.本表反映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借用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的经济效益及其收益分配情况,按规定在归还借款时 填报。归还借款的具体填报方式为,收款单位: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开户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246028 付款单位:××部(委、局)××财政厅 (局) 汇款用途:归还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 2.本表"借款单位"、"借款项目"、"单位自筹"填报内容同 {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 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3."偿还期内经济效益"是指周转金投放项目从借款起到偿还时的经济效益总和, 包括毛收入、上缴国家的税金和纯收入。 4."偿还期内收益分配"指对投放项目偿还期内的纯收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 分配情况。其中"补充事业费"包括主管部门集中部分,此项具体使用情况须报文字说 明。 5."正常生产(经营)预计年经济效益"是指周转金投放项目按规定归还周转金 借款后,在生产进入稳定状态时,预计产生的年度效益。 6.对"偿还期内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正常生产(经营)后预计年经济效益 "按周转金借款实际形成的效益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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