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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社字[1998]24号
颁布时间:1994-11-22
1994年11月22日 财社字[199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 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与劳动部制定了《关 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推进企业职工社 会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对稳定社 会秩序,保证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等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的顺利进行,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 经纪律,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 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二、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妥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国家发行 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特种定向债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 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在国务 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在境内外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三、职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必要支出 后,其结余额的一部分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应根据国家 下达的年度国债发行计划,积极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其中,失业保险等其他社 会保险基金结余额,也可视国债发行计划需要,认购一部分特种定向债券。 四、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办法及优惠条件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发行特种定向债券 和其他国家债券时的有关事项(包括国家债券的贴现和抵押问题),由财政部、劳动 部与有关部门商定。 五、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税费并转入基金。 六、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 有关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 七、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的支出,应按规定审批程序报 有关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严格管理。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其他项目的,应在本规定公布 后半年内收回并返还基金。逾期仍未收回的要逐笔登记,在审计、财政、计划、银行、 劳动等部门监督下,限期收回;自行投资已造成损失不能收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 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规定 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及各项财务制度,自觉接受政府 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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