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
正文
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97)财综字第131号
颁布时间:1997-08-06
1997年8月6日 (97)财综字第131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残疾人证收费的报告》(〔1996〕残联组联字第 132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 〔1996〕15号)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办发〔1995〕 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国残疾人证的统一管理,同意你会统一印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残联统一核发时收取少量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以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 时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费。 三、你会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残疾人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 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你会使用计 划拨付,专项用于《残疾人证》的印制发放开支。你会应建立健全收费财务会计 核算制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同时,要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有关 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一篇: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