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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发《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6]172号
颁布时间:1996-11-01
1996年11月1日 财农字[1996]172号 第一条 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土地变更调查的经费。为加 强此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变更调查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所需经费要坚 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中央财政“九五”期间每年安排必要 的补助费,各级地方负担的经费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条 申请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的省(区、市),要由省级财政厅(局)、 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联合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地方负担经费落实情况,所需经费总量及申请补助数额等。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各省(区、市)的报告,结合各地的实际工作量、成果 质量,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下达补助经费。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的管理和监督。 此项经费的使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 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 用。 第五条 专项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1)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成果审查、汇总、印刷; (2)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测绘资料; (3)工作人员的外业补助费; (4)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六条 建立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使用和管理信息反馈制度;各省(区、市)财政 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要在每个年度终了后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 局报送使用情况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随时反映。 第七条 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 况,制定包括地方配套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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