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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4)第227号
颁布时间:1994-05-13
1994年5月13日 财商字(1994)第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稳定食油市场,国家陆续调销了部分商品储备食油。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安排调销的商品储备食油,调拨双方要按规定的结算价 格结算。调入地区要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调出地区收回货款后,要及时归还银 行、相应减少商品储备食油贷款。 二、中央财政根据调出地区实际调出的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品种和贷款金额,相 应减少贷款垫息。 三、国家商品储备食油调销结算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全 额上缴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已垫付的利息款,其上缴款项企业通过“其 他应缴数”科目核算。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对地方财政应上缴的利息款,中央 财政相应抵扣粮食补贴专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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