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企、事业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
财农字(1992)第119号
颁布时间:1992-05-27
1992年5月27日 财农字(1992)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家 气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劳动部: 目前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清理检查工作正在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已进入重点检查、 抽查阶段。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申请挂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千方百计抓紧回 收,严防沉淀,以保证财政支农周转金真正循环不断,滚动使用。 二、对申请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查清原因, 分类处理,从严掌握。 三、允许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原则上仅限于1983年(含1983年)以前借出部 分。个别特殊地区可以宽限到1985年。1985年以后借出部分一律不允许挂帐。 四、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无法归还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允许作为挂帐处理:一是因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二是因农村经济体制改 革,债务人无法落实的。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终批准的挂 帐数额要上报财政部备案。 六、未回收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一经批准挂帐,在帐务上作冲减财政支农周转金基 金处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挂帐由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 仍要积极组织回收。对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高和积极回收挂帐资金的县、乡财政 部门,省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 (2)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