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贸金融企业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6]45号
颁布时间:1996-03-12
1996年3月12日 财商字[1996]4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以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尚无明确规定,企 业不便执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对此明确如下: 一、根据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与其他行业相衔接,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 用房的折旧年限确定为35-45年。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各企业应在此折旧年限幅度内,根据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建筑结构、自然损耗以及实 际承受能力,确定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具体折旧年限。 二、企业购建非经营用房应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所需 资金应在企业住房基金中列支。具体管理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 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拥有产权的,应按照本文第一条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 折旧;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不拥有产权而只拥有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 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权年限 的,按本文第一条规定的折旧年限分期平均摊销。 四、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以前,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 与本规定不符的,请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上一篇: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