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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6]124号
颁布时间:1996-06-12
1996年6月12日 财商字[1996]1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企业正确核算当期损益,并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的需要,现对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规定如下: 一、商品流通企业自建的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以修建时发生的实 际支出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入帐,并在下列年限内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港口 码头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25-30年;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10-15年。 企业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折旧年限的幅度内,确定 本企业的具体折旧年限。 二、自建厂(库)内道路支出较少的企业,可将该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已将自建 厂(库)道路支出并入建造物总值的企业,应按建造物总值计提折旧,不得再单独就 道路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三、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以前,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 内道路基础设施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改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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