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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01]345号
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财企[2001]34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支持国有冶金独立矿山发展, 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6]5号)精神和财政预算管 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财政部利用铁 矿石进口关税收入安排用于扶持国有冶金独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专项 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上一年度铁矿石进口关税收入。铁矿石进口关税收入以海 关总署提供的上年实际人库数为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国有冶金独立矿山企业,包括已改制的国有独资 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和国有非控股公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冶金独立矿山改扩建项目。 (二)冶金独立矿山维简项目。 (三)冶金独立矿山采矿、选矿新技术、新工艺项目。 (四)其他项目。 第五条 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隶属关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资金。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项 内容。 2.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开工许可证、投 资构成、分年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情况等。 3.按要求填写《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 地方财政厅(局)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将企业按第五条 规定报 送的相关项目资料情况予以注明。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项目经济效益等情况,按照 扶优扶强、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定项目并下达支出预算。 第八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计入国家资本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项资 金专款专用。年度终了,地方财政厅(局)应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题上报财 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31 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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