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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 能源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
财工字[1992]576号
颁布时间:1992-12-30
1992年12月30日 财工字[1992]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电力局、物价 局(委员会),能源部直属各电管局: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198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 件规定,将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转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2年国务院第205次总理办 公会议决定,在当年燃运加价用电加价的基础上,全国每千瓦时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 工程建设基金。这两部分资金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在财 政上列收列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除葛洲坝电厂上交利 润按原办法执行外,全国用电量每千瓦时加收的三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 (电管局)负责随电费一起征收。 为收好、管好、用好这项基金,我们在原《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 的基础上,制定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对于1992年按照 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能源经[1992]682号文已征收的燃运加价用电加价中用于三峡工 程的三厘钱,一律按此规定执行,应征收而未征收的应予征收,不得拖欠或挪用。 现随文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下达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保证三峡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在财政部已颁发的《三峡 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目前包括两部分:葛洲坝电厂上 交中央财政的利润和按全国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的三厘钱。这两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三 峡工程建设。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的收支使用管理,仍按财政部(91)财工字第429 号文下发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随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的 三厘钱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二、三峡基金每千瓦时三厘钱的征收范围,为全国除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的农业 排灌以外的各类用电量。县及县以下目前集资建设自行管理的独立电网暂不征收。西 藏自治区暂不征收。 任何单位都不得拖欠三厘钱三峡基金。 三、为保证完成三峡基金的征收任务,每年由能源部商财政部根据国家确定的电 量计划,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征收三峡基金的年度任务(或调整的年度任务),各 地在实际执行中要保证完成,并力争超收。 四、三峡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在中央财政预决算中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 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三峡基金收入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专款收入类"的"三峡工程建 设基金收入"款科目中;三峡基金支出列入国家预算支出"专款支出类"的"三峡工程建 设基金支出"款级科目中。 五、三峡基金(三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管局随电费收取,非能 源部直属电力企业经营的电力,由该企业负责征收,在往来帐下设"三峡工程建设基 金"科目单独核算,每月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就地上交中央金库;三峡基 金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支出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能按财政部(91)财工字下发的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根据基金的交库进 度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支出"科目办理拨付手续。 六、三峡基金(三厘钱)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基础建设经营性基 金(拨改贷)管理办法执行,由建设银行负责管理,收回的本息仍以"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收入"科目上交中央金库,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开支。 七、三峡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各种税费。 八、三峡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三峡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九、代征三峡基金的电力企业,比照财政部(88)财工字第179号文下发的《电力 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可按年征收总额的1‰提取手续费。 十、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制发的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 ,均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予以修正。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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