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业交通企业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3]176号
颁布时间:1993-05-15
1993年5月15日 财工字[1993]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力局,能源部直属各电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和国家物价局(92)财工字第576号"关于筹集三 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的文件规定,从1992年开始全国每千瓦时电力征收三厘 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为了做好这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 作,保证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现对有关征收、监交入库的具体事宜通知如 下: 一、缴款单位和征管单位 三峡基金(三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管局随电费收取,非电力工 业部直属电力企业经营的电力,由该企业收取,每月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就地上交中央金库。 三峡基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 下简称"中企处")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缴入库。 二、缴款书的领用和填写 各缴款单位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在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在预算级次栏 填"中央级";在收款国库栏填"中央总金库"。同时,各缴款单位要认真填写应纳的基 金金额。 三、三峡基金的缴库办法 各缴款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持填写好的"一般缴款书"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当地中企处联系,由各地 中企处统一向财政部反映,并提出解决意见。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来源问题的答复函
下一篇:
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