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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96)财工字第300号
颁布时间:1996-09-24
1996年9月24日 (96)财工字第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我部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正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鉴于养路 费、公路建设基金两项基金属地方基金,现就这两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问 题通知如下: 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省级 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缴入省级金库,使用由省级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计划,同 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养路费票据样式 由交通部负责制定,财政部负责监制(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有关养路 费、公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内容,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厅(局)应会同交通等部门尽快制定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实 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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