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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
(89)财工字第302号
颁布时间:1989-07-10
1989年7月10日 (89)财工字第302号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 全国统配煤矿从1985年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开始,按吨煤1.50元列入原煤成本 提取井巷工程基金,用于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支出,考虑到几年来矿井开拓延深工 程所需的“三材”、电力大幅度涨价和职工工资提高,使原规定吨煤1.50元的提取标 准已保证不了正常生产需要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7月1日起将井巷工程基金 提取标准由原规定吨煤1.50元提高到2.50元、吨煤提高一元,提高的部分全部从成本 中列支。 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调整后,其使用范围等仍按照原煤炭部、财政部〔85〕煤 财字第 3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支出由你两公司在1989年国家已解决的亏 损指标中统筹解决,我部不再调整亏损包干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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