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3号
颁布时间:2007-0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下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