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国税函[2005]218号
颁布时间:2005-03-18
2005年3月18日 国税函[200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全 国税务机关从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此后,部分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对分类代码中第6、7位年份代码的指代意义提出疑问, 为避免使用中出现解释歧义,特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 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也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 内,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损失。? 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可根据印刷设备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年份代码和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和含义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如有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和解释 工作。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