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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查处走私进口的假蓝带啤酒偷税情况的函
国税流一函[1995]022号
颁布时间:1995-12-09
1995年12月9日 国税流一函[1995]022号 最近,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新华社每日电讯等报纸纷纷 报道假蓝带啤酒走私严重,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省成为倾销重灾区,国家税收 损失数十亿元的情况。 为了配合打击假蓝带啤酒的走私活动,保护正当经营,堵住偷税的黑洞,各级国 税部门要结合贯彻执行今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检字 [1995]第46号《关于把增值税大检查纳入1995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 查统一进行的通知》,从国内流通渠道检查走私进口假蓝带啤酒的纳税情况。由于走 私进口的假蓝带啤酒偷逃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流通企业销售的假蓝带啤酒没有合法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海关完税凭证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重点检查 流通企业假蓝带啤酒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检查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是否真实,所列进 项税金上一环节是否已经补税等等。如发现纳税人用伪造专用发票或虚开的专用发票 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税务机关除对其依法补税和从重罚款外,还应会同司法机关对 其依法从严惩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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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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