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24号
颁布时间:1997-01-15
1997年1月15日 国税函[1997]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 6]45号)收悉。关于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在1994年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 没有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销售收入能否按出口货物予以免税的问题,按照现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时,必须 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国税发[1996]153号文的规定,1997年1月 1日以后一律改为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口收汇单证、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销售 明细帐等。对报关不离境的货物,如符合“间接出口”有关税收规定的,也需提供加 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效凭证,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因此,对新海公司不能提供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销售收入,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 税。 注:对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1994年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不能提供海关出口 货物报关单的销售收入部分,请按规定及时将应征税款征缴入库。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俄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