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国家物资储备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00号
颁布时间:1995-11-17
1995年11月17日 国税函发[1995]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8号)规定了国家物资储备局的税务登记代码 (1101021003A0001)。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工作的开展, 此代码字段中插有字母,在计算机输入过程中遇到困难,因此,我局重新规定国家物 资储备局新的税务登记代码:110102100399999。新代码启用时间为 1996年1月1日,原代码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