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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原直属征收局业务划转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后税款入库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计函[1998]06号
颁布时间:1998-11-06
1998年11月6日 国税计函[1998]0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国办发[1998]73号)精神,原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 理的业务从1998年9月份起划转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有关税款入库事宜和 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也一并划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为搞好征管业务和划 转后有关计会统业务衔接,保证税款准确及时入库,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款入库工作。1998年度前划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款由纳税单 位自行填开盖有原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单的一式六联税收缴款书,送其开户银行 直接划转中央总金库入库。开具缴款书时,在右上方注明“入总金库”字样。总金库 按日打出收入日报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与中央总金库对帐。从1999年1 月1日起,所有集中缴库单位所缴税款改在当地金库入库,由征收单位与支金库对帐。 二、税收计划划转。征收业务划转后,原下达给直属征收局的1998年工商税 收计划85亿元相应划转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单独考核。 三、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编报。征收业务划转后,有关税收旬、月快报和会计、统 计报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单独编报(会计、统计年报表应包括划转前集中缴库 的收入),表式及编报要求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1999年税收旬、月快报和会统 报表纳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相关报表编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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