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颁布时间:2004-06-10
2004年6月10日 国税函[2004]7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 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 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 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责划转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