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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公司等9户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1号
颁布时间:1996-10-07
1996年10月7日 国税发[1996]18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北京地区1994年以来的出口货物退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一些外贸企业利用虚假退税凭证申报退税,给国家利益 造成了极大损失。其中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公司、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中国轻工 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中国燕兴总公司、北京首饰进出 口公司、中基嘉利进出口公司、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 司等9户外贸企业发生的骗税业务,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 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精神,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 活动,严肃税收法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除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上述9户企业罚款 1-2倍、警告的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公司、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 技术合作公司等3户企业处以所发生骗税业务涉及已退税款2倍的罚款。(详见附表) 二、对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中国燕兴总公司、北京首饰进出口公司、中基嘉 利进出口公司等4户企业处以所发生骗税业务涉及已退税款1倍的罚款。(详见附表) 三、鉴于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未给国家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给予这2户企业警告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再次发生此 类问题,从重处罚。 四、对上述9户企业发生骗税业务涉及的已退税款及罚款(精确到元、角、分), 限期于1996年11月15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此外,由于中国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公司、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2 户企业对所查骗税业务自认为是上当受骗,为澄清有关问题,以利于企业轻装上阵, 在行政处罚结束后,请你局立即将这2户企业有关案情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给予罚款处罚的7户企业情况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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