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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审计署1998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审计决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9]553号
颁布时间:1999-08-13
1999年8月13日 国税函[1999]553号 1999年初,审计署对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1998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 进行了审计,并于1999年7月下达了审计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1998 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 84号)的要求,总局负责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执行审计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针对近几年执法违法问题屡禁不止的情况总局决定从1999年开始加大对 被审计出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的力度。各地要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落实审计决定, 对执法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可选择一些有典型意义的问题,对发生问题的单位 在本地区范围内通报批评,以利于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数 额较大、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审计署审计决定。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按照、审计决定进行 纠正。除依法履行复议程序外不得再提出异议。 三、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逐个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问题的纠正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各地务于9月底前,向总局(政策法规 司)报送书面报告,以便总局按国务院批复要求及时汇总送审计署。报告应按审计署 审计决定所列问题顺序,逐个说明纠正结果,并附有关单据。 五、对于审计署在1998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中予以警告的上 海、江苏、辽宁、湖北和陕西等15个责任单位(名单附后),总局在此予以通报批 评。 附件:审计署1998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中予以警告的责任单位 一、上海市青浦县国税局、浦东新区国税局、杨浦区国税局、宝山区国税局。 二、南京市国税局高新技术分局、外税分局。 三、沈阳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四、湖北省大冶市国税局、黄石市国税二分局、兴山县国税局、当阳市国税局、 省国税局稽查局、武汉市国税局稽查局、孝感市国税局稽查局。 五、陕西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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