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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月快报增设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1999]683号
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国税函[1999]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从 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及时反映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现将税收月、旬快报中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税收月快报中增加第90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此项为第 56项“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数。 二、税收月快报审核公式第4条相应改为: L3=L6+L23+L29+L33+L41+L54+L66+L69+L90 三、税收旬报“税收收入合计”中亦相应包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各地在编报1999年11月、12月税收月、旬快报时,请依照本通知 执行。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1月份各类会统报表中反映在 “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在12月份(代年报)会统报表中如何反映总局另行布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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