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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国税发[1999]50号
颁布时间:1999-03-01
1999年3月1日 国税发[199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维 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47号)对发票情理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这次发票消理检查 的重点是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发票犯罪的 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理解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对加强发票管理,增加税收,促 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 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专项斗争。 二、加强配合,互通情况。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在日常 征管、稽查工作中注意发现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 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查,该立案侦查的要开展工作。同时要发挥公安机关优势, 挖掘犯罪线索。工作中,税务、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公安机关要协助税 务机关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对暴力阻挠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处 理。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工作要予以必要的帮助。 三、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清查打击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倒卖发票的违法 活动和伪造发票的窝点是这次清查的重点。各级税务、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组 织突击行动,捣毁窝点,抓获犯罪。对屡犯者要从严查处。对于大案要案,要及时立 案,迅速查处。涉及跨地区的案件,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协查,提供条件 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公安机关。 四、正确适用法律、严肃执法。在这次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中,要严格 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伪造、倒卖发票和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倒卖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予以劳动教养。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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